【转发】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与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14 阅读:148
各学院、各班级:
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通知,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现将我校2014年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与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国家奖学金推荐对象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是符合推荐条件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优秀本科生均可推荐。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
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国家奖助学金均按学年评审,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推荐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推荐条件:
1.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籍在册本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 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素质评价专业素质名次和基本项名次均列全班(全专业、年级)前10%或获得国家级荣誉。对于专业素质名次和基本项名次 未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详见附件1说明。
6.曾获得学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
7.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独立钻研精神,有一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或在某一学科上成绩显著,发表或写出较高水平的论文或作品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条件:
1.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籍在册的本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是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在校期间学习刻苦,表现良好,近两学年内获得学校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的推荐条件:
1.全日制在校在籍在册本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名额和资助标准
省财政厅、教育厅2014年分配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为39名,每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名额为710名,每人5000元;国家助学金一档1040人,每人4000元,国家助学金二档1990人,每人2500元。各学院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的名额分配表。
四、申请和上报
1.学生申请。学生登陆学生信息管理系统:http://xsc.zjgsu.edu.c学生申请(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说明详见附件3),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材料填写、上报。
2.学院评审、公示。在学生申请结束后,各学院根据名额分配、申请学生情况公开评审、评议,确定名单后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3.审核、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登陆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说明详见附件4)进行核定,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材料上交截止2014年10月26日国家助学金材料上交截止2014年11月7日
五、工作要求
(一)工作原则:各学院要合理分配奖学金、资助项目,避免重复资助,确保受助面与覆盖面;务必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汇总上报的全部材料规范、准确无误;确保材料的审查结果及对学生的评价真实。务必加盖学院行政公章,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二)材料要求: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正反两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并附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2.《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一式两份, 正反两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
3.《国家助学金审批表》一式一份;
4.《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备案表》(附件5)一份,加盖学院公章;
5.国 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审批表、备案表等材料需同时报送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文件夹命名为“XX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申报材料”,内设“XX 学院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XX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材料”和“XX学院国家助学金申报材料”三个子文件夹。审批表要命名为“编号-学生姓名”,编号 为备案表中该学生对应的序号。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审批表、备案表的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zxfwzx@zjgsu.edu.cn,联系人:沈老师,28877252;刘老师,28877256。
                                                 学生处
                                          2014年10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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