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考试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1-07-07 阅读: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 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 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为了使考试工作进一 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特制定浙江工商大学考 试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参与考试的学生及参与监考等考试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条例中所述的教学事故等级指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等)一般必须进行学期考试,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必须进行考核。学生参加课程的考试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才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五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教务科在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长和教务处处长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学院由分管教学的院长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要负责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期末考试前要开好“三会”:

(一)学院领导办公会。结合本院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抓好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教师工作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命题、监考、试卷的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管理等。

(三)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七条  考试日程

依 据每学期教学进程表和课程表的安排,确定考试日程。学校期末停课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停课后的一至二周,由教务处教务科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非学校期 末停课考试课程一般在该课程结束后下一周组织考试,由课程所在学院办公室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在该课程结束前两周报教务处教务科;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 擅自更改。任何未完成教学计划的课程不得提前考试。

第八条  监考 

所有考试试场都必须安排落实好监考教师。作为教学任务的一个重要环节,任课教师都必须参与所任课程的监考工作。期末停课考试是学校学期末的主要工作,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为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他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均有义务参加监考工作。

由各学院安排并书面通知监考教师,明确监考任务。

一般监考教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工作,应提前一天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学院应及时作出合适的更人安排,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任课教师在所任课程监考时,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工作,必须在考前上报并经教务处批准。

 

第四章  考试方式、试卷命题及管理

第九条  考试方式

(一)课程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特点以及教学大纲和授课提纲要求确定,以达到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使考试成绩有科学合理的正态分布的目的。其方式可以是闭卷或开卷,可以是笔试或口试、上机考试等。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法改革。

(二) 单独开设实验的课程考试,先考实验操作,实验操作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理论考试。

第十条 试卷命题及管理

(一)试卷命题原则

1. 正 确掌握命题范围与内容。命题必须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以全学期的教学内容为范围,命题中要体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突出对学生“加强基础、结合实际、发 展智力、培养能力”的要求;试题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深度、广度和对基本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又要考核学生通过思考,融会贯通,综 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要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2. 正确掌握题量与覆盖面。命题时要有必要的题量并尽量扩大覆盖面,以利于引导学生广泛获取知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命题可以包括教师讲授过的一些教材之外的内容或指定阅读的参考书内容。

3. 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以便分辨学生学习掌握的情况。试卷的难度层次应要求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部分占50%左右,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占30%左右,要求较高并具有相当难度的占20%左右。

4. 考试课程(非试卷库和抽考课程)的出卷教师,应同时出两份难度、题量相当的试卷,两份试卷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25%;与以往使用过的试卷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25% 。

5. 坚 持考试标准。学校自行命题的课程,考前不准划范围、指重点,复习题中不得含考试题。命题时要反复研究教学大纲,把握好教学基本要求,防止题目偏易或偏难, 要使试卷的及格分数水平与教学基本要求相一致。命题及制定评分标准的原则应能保证在采用该试卷后,学生的试卷成绩能够呈现正态分布,即一般情况下90分以上比例不大于15%,69分以下比例不小于10%。

6. 凡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由两位以上教师同时任教的原则上应根据课程的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7. 条件许可的课程,应尽量参加国家、省、校际之间组织的统一考试。教务处每学期都应对全校所开课程进行随机性抽考。

8. 凡在教学计划中标明使用英文原版教材教学的课程一般应使用英文试卷。

(二)试卷管理

1. 试卷格式要规范(如:必须要有考试方式、完成时间、第ⅹ页共ⅹ页、课程名、适用专业等),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课程考试方式应在课程开课后两周内明确告示学生。有特殊要求的课程还必须在试卷中注明答题要求。

2. 试卷送印必须填写试卷送印单,写明适用班级等所有信息,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送课程学院办公室,课程学院办公室随机抽取一份试卷,在考试前十天交学校后勤服务总公司文印室印制。试卷库课程和学校抽考的课程送印单须在考试前3周由各课程所在学院办公室交教务科,由教务科负责联系印制。试卷库试卷、抽考课程试卷在考前一小时到教务科领取。

3. 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建有试卷库课程的任课教师在期末复习时不能直接引用试卷库中的未考题目。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要追究责任,作为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视情节轻重认定教学事故的等级,并按学校规定予以处理。

4. 评阅后的试卷连同成绩单、标准答案和试卷分析由任课教师交课程所在学院办公室装订封存,保存期限为5年。教务处、各学院要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检。

(三)建立试卷库的具体要求

1. 建立试卷库的课程一般应为该专业的必修课,课程内容近三年内基本不变,同时开课的教师在三人(含)以上。由开课学院提出新建或重建申请,说明该课程建立试题库的理由和建设计划,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新建或重建的试题库,由学院按计划进行建设。

2. 任课教师需同时拟好题目各异、难度和题量相当的试卷10套。每套试卷均应达到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达准确,标点无误的要求。

3. 认 真按照命题原则和试卷库课程的要求组配试卷。每份试卷所考核的考核点,要力争遍及教学大纲每一章的每一节,并应体现出课程内容的重点,一道试题可以只考核 一个考核点,也可以考核不同章、节的多个考核点。对于同一考核点,可以从不同角度,选用不同题型编制试题。每份试卷拟毕,要填写《试卷库命题设计表》,并 与试卷一起交教务处。

4. 每份试卷均要有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两部分,总题型不少于4种,其中客观性试题的题型不少于2种,分值以文科不低于50%、理科不低于25%为宜。试卷中各大小试题均要写明分值。

5. 试题题量的多少,以能使中等水平的学生在两小时答卷并留有10分钟复查时间为宜。

6. 试卷采用统一格式,要求文字端正,图表清晰,页码标注规范。

7. 每份试卷均需附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8. 命题结束,全部试卷均需经各学院分管院长审批,于每学期开学第5 周前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指定专家鉴定,专家鉴定合格后入库,由教务处派专人保管。

9. 试卷一经入库,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人不能任意改动试卷内容。如课程内容或课时数有变化,必须修改试卷库内容的,任课教师须在开课两周内写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修改。

10. 凡建有试卷库的课程,考试必须使用试卷库试卷。如有特殊情况不使用试卷库试卷,学院须详细说明不能使用的原因,并经教务处批准。

11. 试卷库使用率达到或超过60%,可以申请进行修改;达到或超过80%,可以申请重建。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  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任意选修课程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学年(毕业)论文、课程(毕业)设计、专业(毕业)实习、模拟实验等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

第十二条  学 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的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 握程度和学习情况。教师必须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的考核标准、方法和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一般应在课程结束前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 一般不超过30%。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不得视不同学生考试情况随意更改评分标准。要做到试卷批阅标准明确、评判准确、统分和登分无误。

第十三条  未经注册、应重新学习而未办理重新学习手续的学生,不准参加全部或相应课程考试,如擅自参加了相关考试则不予评阅试卷。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完整填报教务处规定格式的成绩单,签名后将成绩单交课程所在学院办公室。凡未参加考试的学生,由学院办公室查明原因后在成绩单备注栏中注明“因故缺考”或“旷考”。成绩单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  考 试成绩不宜张贴公布,由学院办公室打印出每位学生的成绩,在假期中分别寄给学生家长。学生也可登录学校教务网查询自己的成绩。若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 允许学生查阅试卷。需要查阅试卷的学生须在开学初两周内向课程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根据评分标准组织人员核查试卷,但只限于查阅上学期考 试的课程;试卷不存放在本校的课程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受理查卷。查卷后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须更正成绩,有关教师应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签名更正并承 担误判责任,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后上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和教务处各保留一份。双方应严格管理,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

第十七条  任 课教师要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评卷有改动的地方,评卷人必须签字,书面试卷评阅使用红色水笔。抽考和统考的课程必须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流水作 业)。评分应防止过宽过严,特别要防止分数贬值,给“人情分”。阅卷期间,不允许学生向教师询问成绩,若有违纪加分者,要追究责任,作为教学事故,由教务 处或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视情节轻重认定教学事故的等级,并按学校规定予以处理。

教务处和学院要对试卷的评判进行随机抽查。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做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按监考任务通知书要求提前15分钟到指定的考场。按隔位就座的原则在黑板上写出随机编排的座位号,学生按名册座位号对号入座。开考前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任课教师允许带入的计算器不能带存储功能)入座,其它任何物品(书本、书包、笔记、资料、纸张、电子辞典及通信、记忆录放工具(必须关机)等)在考试前5分钟必须集中放在考场前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参加开卷考试只准带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文具用品入座,考试时,学生相互间不得借阅资料。闭卷考试监考教师在开考5分钟内应逐个检查学生周围(如地面、座位旁、抽屉内、桌子上等位置)是否还有书本、书包、笔记、资料、纸张、电子辞典及通信、记忆录放工具等, 若有,须令其放到指定地点,检查后,在考试过程中如有学生违反规定,一律严肃处理。开考后及时检查学生是否填好班级、姓名、学号,学生是否对号入座,并要 求学生在名册上签名(英语考试核查签名应放在听力结束后),提醒学生检查试卷有否缺页漏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学生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当即 查实,严禁代考。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在考试过程中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两人监考时保持一前一后;不准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严禁阅读书报、批阅试卷、聚集聊天和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不得向学生暗示答案。

第二十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出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及时通知巡查人员,并将学生送至教务处教务科。

第二十一条  考试开始,准时发卷;终场铃响后,立即制止考生答题,收齐试卷,点清试卷无误后,如实填写《考场情况填报单》,对作弊的学生及作弊的主要情节应有明确记载和认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分管教学院长负责组织本院巡考小组,检查本院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教务处。教务处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考场进行巡视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监考职责,若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迟到、或无故缺席、或擅离职守、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或考试完毕未及时清点造成试卷丢失等,一经查实,将作为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视情节轻重认定教学事故的等级,并按学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上级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入座,并自觉将本人有效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教师检查。违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二十六条  除规定必须用铅笔答卷的课程外,答卷只能用黑(或蓝)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楚,卷面整洁。违者,取消本次考试成绩。

第二十七条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一)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在考场内喧闹、吸烟;

(二)开考后不得任意离开座位,不得擅自借用文具,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

(三) 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监督和劝告;

(四)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任课教师允许带入的计算器不能带存储功能)入座,其它任何物品(书本、书包、笔记、资料、纸张、电子辞典及通信、记忆录放工具等)在考试前5分钟必须集中放在考场前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通信、记忆录放等工具必须关机;开卷考试只准带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文具用品入座,考试时,学生相互间不得借阅资料;

(五)试卷下发,学生应在填写班级、姓名、学号后,才能开始答卷;考试时,学生应将已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分散放在桌面上;

(六)学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外,交卷时不得相互交谈,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说笑。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一)事先将公式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等处,或夹带进入考场(不论看与否);

(二)处于开启状态的通信、记忆录放等工具或未经许可携带的电子辞典等在开考后仍在身上或身边(包括座位、抽屉、桌椅等)。

(三)在闭卷考试开始5分钟后,仍未按要求将书本、资料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或未经许可放在座位、课桌上、课桌内以及课桌周围(不论看与否,包括迟到学生);

(四)偷看或让人偷看、抄袭或让人抄袭考试内容和答案,传递字条或利用其它工具传递考试内容和答案(经监考教师认定,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五)考试时因特殊情况虽经监考教师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

(六)考试时相互交谈,或向他人示意,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或在考场内出声阅读考试内容;

(七)替人考试(包括替校外学生);

(八)其它经监考教师认定的作弊行为;

(九)请人代考(包括请校外学生),以及有预谋、有组织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按考试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论处。

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替人(或请人)代考者,注消该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予电子注册)。

 

第八章  违纪、作弊的处理

第三十条  考 试中的违纪作弊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情况填报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作弊 学生连同试卷和证物应及时带至教务处教务科。巡查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查人员也同时在《考 场情况填报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经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记。经认定为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二条  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三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按考试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论处。

第三十四条  凡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在校学生,在受到处分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要求重新学习的申请,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可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第九章  补考、重学考试及结业后返校考试

第三十五条  补考

凡学校专业计划开设的课程教学过程结束后,学校均安排一次课程期末考试,对于考试不及格者可安排一次课程补考。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期末考试和补考。

学生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放弃课程期末考试,参加下学期开学前补考的书面申请(附有效证明材料),经学院办公室审核属实后,送教务处审批。

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同意放弃课程期末考试、参加下学期开学前补考者,其考试成绩可按期末考试处理,并记入学籍档案。补考成绩不合格者,按《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重学手续。

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期末考试者,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前学校组织的补考,其补考成绩以实际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补考成绩栏。补考成绩不合格者,按《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重学手续。

应参加补考的学生未按时参加补考的,按自动放弃补考论,学生可按《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重学手续。

因旷课等原因被取消考试资格、考试过程中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均不得参加补考,直接按《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重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重学及其考试

课程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及格(不含任意选修课)的学生,可以通过课程重学并经考试及格后取得该课程学分。在当学期有开设相关课程时,学生可在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办理申请重学手续。学院办公室应以插班形式安排学生重学。重修人数较多时,学校在条件许可下,还可以单开班形式组织重学。学生均应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毕业班在第八学期还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均可申请重学该课程。在毕业学期初学校统一安排最后一次重学。

为 了鼓励学生继续深造和参与社会竞争,允许已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重新学习后重考。凡因出国、考研、就业等原因,要求重考的学生可在开学二周内向所在学院提 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同意,到教务处办理重新学习及重考手续。重考课程必须是本学期开设的课程。考试成绩可根据学生出国等需要在教务处 提供的成绩单上体现,但不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不变更原来的学籍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结业后返校考试 

学 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尚有不及格课程,未能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应办理结业手续,凡已办理结业手续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每年申请返校考试一次。结 业后返校考试由本人到原所在学院办理报名手续,由教务处教务科统一安排,凭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结业后返校考试不及格者,学校不再为其安排任何考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杭州商学院和成人教育学院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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