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辅修其它专业课程,以培养知识面宽和适应能力强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与主修专业不同的专业。
第二章 辅修专业
第三条 辅修制分为专业辅修与单课辅修。
辅修专业一般应是目前社会需求量较大、学校批准且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专业。
单课辅修是学生根据自己意愿有选择地修读一些辅修专业的课程,如累计达到相应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则可申请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条 申请辅修专业一般应在第二学期提出,第三学期开始修读;单课辅修的申请每学期均可提出。
第五条 申请条件与学业要求:
(一)学习潜力大,学有余力,不影响主修专业学习;
(二)符合所选专业对学生的特殊要求;
(三)辅修专业必须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不得拖延至毕业后。
第六条 学制与课程要求:
(一)辅修专业的学制一般为二年;
(二)辅修专业的学分一般定为30学分左右;
(三)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制订,经教务处审定,分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 申请辅修:
(一)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辅修申请与辅修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14周左右,在选课网上进行(学生选定的辅修课程也可视同为任意选修课)。课程选定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汇总后,将达到30人以上并同意开班的学生名单送至辅修专业所在学院;
(二)辅修也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跟班听课的方式进行;
(三)学生一经选定课程,除课程不能正常开出外,学校不接受任何调整请求。
第八条 教学管理:
(一)学生辅修先以单课形式修读,辅修课程经考试合格,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发给辅修课程成绩证明单;如累计已修完辅修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专业的学分,则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二)修读辅修课程时,若辅修课程与主修课程重复,学分数与教学要求(教学大纲)相同时,学生可免修该辅修课程,并把主修课程取得的学分记入辅修学分;
(三)学生毕业时如任意选修课学分未达到要求,所取得的辅修课学分可抵作任意选修课学分;
(四)辅修课程选定后,学生即到所在学院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交纳相应的辅修学分学费(视同未超选的任意选修课除外),同时办理听课手续。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