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的课程,培养知识面宽和适应能力强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学校实行“双专业、双学位”制度。
第二条 双专业是指与主修专业不同的专业。
第三条 双学位是指与主修专业学位不同的学科的学位。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培养计划
第四条 实行“双专业、双学位” 制的专业必须是培养条件较好、社会需求量大的本科专业。
第五条 实行“双专业、双学位” 制的专业,其培养计划按照该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培养计划(55学分左右)执行。但此类专业所在学院必须明确培养计划中与全校其他专业或辅修专业相通课程之间的互认关系(包括单向和双向互认)以及其他有关要求。
第六条 “双专业、双学位” 制的修业年限为4—6年(连同第一专业)。
第三章 申请条件、时间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学习能力较强、潜力较大;
(二)符合所选专业对学生的特殊要求;
(三)学生在校期间限修1个第二专业。
第八条 申请时间:
学生一般可在第二学期提出修读第二专业的申请,从第三学期开始修读相关课程;也可按规定先行缴费选修第二专业的课程,主修专业毕业前提出修读第二专业的申请。
第九条 审批程序:
要求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申请表》,经原所在学院审批和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复审后,由教务处审批并公布。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第二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制订双专业、双学位的培养计划和课程互认规范;负责双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日常教学管理;负责就读学生的学籍管理,建立获准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学生的学籍档案(档案形式与学校其他本科专业相同),每学期开学第1周,学生选课并到教务处申请听课资格,双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已备案的学生选修课程目录,登记课程考核成绩,每个学生的学期课程成绩单须一式3份,其中1份发给学生保存、1份交教务处备案、1份交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存档,学生“双专业、双学位”学习结束后,由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将成绩表送学生第一专业所在学院归档。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审定、学生申请资格审核、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指导及证书发放等。
第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所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和每学期的课表、教学进程安排表选择课程(含实践环节)插班修读;并于每学期开学1周内将本学期选定修读的双专业课程名称交该专业所在学院,由学院报教务处核准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学生修读的本专业、辅修专业和双专业教学计划中出现的相同(相通)课程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课程互认原则执行:
(一)第一专业与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中出现的课程(实践环节)之间名称(内容)必须相同(相通),而且课程学分、课程性质、考核方式必须相同,课程考核合格;否则,不能互认;
(二) 若课程名称、性质、考核方式相同,课程考核合格,课程内容部分相通,课程学分不一致,课程学分多的课程可以替代课程学分少的课程;若课程学分少的课程替代 课程学分多的课程,则只能申请替代内容相同(相通)的部分(学分),且必须通过课程开设学院的认定;内容(学分)不同部分,则必须补修,且要通过课程考 核,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三)若课程名称、学分、考核方式相同,课程内容相同(相通),课程考核合格,而课程性质不同,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可以互认,且可以替代任选课,但任选课不能替代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四)若课程名称、学分、性质相同,课程内容相同(相通),课程考核合格,考核方式不同,考试课程可以替代考查课程,但考查课程不能替代考试课程;
(五) 符合上述原则者,若申请课程免修,向本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课程免修单》,经本专业所在学院审核,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复审,报教 务处核定备案。教务处将审定结果通知学生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及申请者本人。除经审定可以互认(替代、免修)的课程(实践环节)外,学生应参加听课 等全部教学活动,参加考试(考查),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各门课程(实践环节)的学分。对于某些因部分内容与已学课程有重复或适于自修的课程,学生可办理申请 免听或部分免听的手续,但必须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应向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提交退读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和相关学院。
第十五条 学生取得“双专业、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实践环节)学分,并已具备学校授予本专业学位资格,即可向双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第二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并选派指导教师后,可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十六条 修 读“双专业、双学位”且申请获取双专业毕业证书的学生,必须修完双专业的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含实践环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和答辩;申请 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修完双专业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含实践环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和答辩,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七条 “双专业、双学位”教学管理的其它方面,按照学校普通本科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证书发放
第十八条 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达到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且主修专业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由学校颁发双专业、双学位本科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主修专业未获得毕业证书则不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主修专业未获得学位证书则不颁发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双专业毕业证书、双学位证书采用两专业(学科)同时印刷(或书写)在一张证书上的形式发放(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一条 学生第4年毕业时主修专业合格,但第二专业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先发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第二专业达到毕业要求时,再以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换取双专业、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凡未修读完“双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内的全部课程,但已取得该专业培养计划中主要专业基础课的学分,达到本校辅修专业证书发放要求者,由学校颁发辅修证书;未达到辅修专业证书发放要求、但已取得的双专业的课程学分,按任选课学分记录。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须按照修读课程学分缴纳学费;从第5学年开始,除缴纳课程学分学费外,每学年初还须缴纳修读“双专业、双学位”专业学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