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协作精神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倡导学习、合作、竞争、向上的校园氛围,鼓励学生踊跃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竞赛的组织工作
1、学校职责
(1)认定学校组织参加的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确定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各类竞赛的承办单位;
(2)制定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
(3)做好各项竞赛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4)负责落实竞赛的相关费用及获奖的奖励;
(5)抽查各项竞赛具体实施情况。
2、学院职责
(1)积极承办学校确定的学生学科竞赛。负责学生培训,落实培训和竞赛的场地、仪器与设备、教辅人员配备以及其他必要条件,并负责有关竞赛的宣传报道工作;
(2)执行学校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制定学院所承办竞赛的管理细则和相关政策;
(3)组建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培养竞赛指导教师,确定相对稳定的竞赛指导教师负责人。对竞赛指导教师负责人及指导教师在岗位聘任、业绩考核、职称评定时,要充分考虑其对学校荣誉的贡献;
(4)督促、检查培训与竞赛的过程,及时保存和上报竞赛的有关文档材料;
(5)积极进行与竞赛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并将成果体现在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中。
3、指导教师职责
(1)竞赛指导教师负责人负责竞赛的各项具体工作,组织指导教师认真研究竞赛辅导方案,制定并实施辅导计划、协调辅导和竞赛过程的各个环节;竞赛结束后对本次竞赛的情况进行总结。
(2)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竞赛的培训和辅导,配合竞赛指导教师负责人选拔参赛学生、实施辅导方案,完成竞赛的全程工作。
二、竞赛管理工作
1、学院在收到竞赛组委会参赛报名通知后即提出拟参赛队数(或人数)报教务处审批后确定。竞赛组委会对参赛队数上限未做规定或规定的参赛队数上限超过20个的,原则上我校当年的参赛队数=上一年该项竞赛我校获奖队数×1.2。经教务处审定批准的参赛队报名费由学校承担。
2、由学院负责选拔在校的优秀学生组成集训队,原则上集训队数=参赛队数×1.5。竞赛辅导前,竞赛指导教师负责人需根据实际需要编写科学、合理、高效率的辅导计划,辅导计划应包括:每次辅导的内容、起止时间、地点、培训教师姓名、职称、辅导总课时等,并附培训学生名单(姓名、所在学院、班级等),辅导计划必须在辅导开始前报教务处备案。
3、根据学校学科竞赛以奖励为主的原则,对省级以上竞赛的辅导给予固定的工作量补贴。竞赛指导教师负责人工作量补贴:8课时。参赛队12个以上,省级竞赛给予共40课时的补贴,国家级竞赛给予共40×1.5的课时补贴(少于12个队,每少1个队酌减3课时)。
4、以集中授课形式辅导的,编制辅导计划时,省级竞赛按不少于40课时编制辅导计划,国家级竞赛按不少于40×1.5课时编制辅导计划;集训队以小组形式分给指导教师单独辅导的,要求指导教师指导1个队辅导时间不少于9课时,同时指导2个队辅导时间不少于15课时,同时指导3个及以上的队辅导时间不少于21课时。教务处从收到辅导计划时开始核算辅导工作量并组织抽查。
5、指导教师应按所报的辅导计划认真负责的精心指导,若辅导计划有变动(变动时间、地点、指导教师),应事先打报告经竞赛指导教师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按所报的辅导计划进行检查,对未按计划实施辅导的,第一次取消全部补贴课时的一半,第二次取消全部补贴课时。
对辅导认真,投入精力多、效果显著的辅导教师,各学院在分配获奖奖金时应予以一定的倾斜,补贴课时和奖金可由竞赛指导教师负责人统一分配。
三、竞赛获奖的奖励
根据学校学科竞赛以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参赛和获奖的学生可记创新学分,同时对获得省级以上奖的参赛队和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各学院可按以下标准申请奖金(申请时附:参赛学生情况登记表、竞赛情况的书面总结、获奖通知及学生获奖证书复印件;教务处提供抽查记录),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学生奖励标准:
获奖等级 | 单人赛(元) | 小组赛(3人及以上)(元) |
国际特等奖 | 5000 | 15000 |
国际一等奖 | 2500 | 7500 |
国际二等奖 | 2000 | 6000 |
国家一等奖 | 2000 | 6000 |
国家二等奖 | 1500 | 4500 |
国家三等奖 | 1200 | 3600 |
省一等奖 | 1200 | 3600 |
省二等奖 | 600 | 1800 |
省三等奖 | 200 | 600 |
教师奖励标准:
所有指导教师奖金总额=(0.8+k) 学生奖励的总额。
其中k=(A+B)/2
A:竞争力因子。 全国赛:211高校中有50%以上参赛(含50%)A=0.5; 211高校中有30%以上参赛(含30%)A=0.2;211高校中30%以下参赛A=0。省级赛:省内冠名大学的高校(含浙江大学)均参加A=0.3; 省内冠名大学的高校(除浙江大学外)均参加A=0.15;其他情形A=0 。
B:获奖率因子。我校参赛队获奖率在70%以上(含70%)B=0.5;获奖率在50%~70%之间(含50%)B=0.3;获奖率在30%~50%之间(含30%)B=0.15;获奖率在30%以下,B=0 。
四、对学校批准参与的官方(有关部委、厅局等)组织的学科竞赛参照以上办法执行;对学校批准参与的非官方(有关协会)组织的学科竞赛课时补贴和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五、此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