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1-07-07 阅读:17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为确保研究生招生质量,保证推荐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0〕2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人事处、团委、纪检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为小组成员,负责全校推免生工作。具体工作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学院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具体实施本学院的推免生工作。

 

第三章  推荐类别与条件

第七条  推免生类别有:

(一)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八条  推免生的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本校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热爱祖国,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有学术研究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学术不端行为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毕业时必须获得学士学位。否则,推免资格自动取消。

第九条  推免生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一)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1)非英语专业英语六级成绩426分以上或英语四级成绩532分以上,其中艺术类专业英语四级成绩426分以上;英语专业英语四级考试优秀。(2)综合测评(素质评价基本项)总排名(三年)列专业前20%,其中章乃器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素质评价基本项)总排名(三年)列年级前50%。(3)如为保留入学资格留校工作者,非英语专业英语四级成绩500分以上,其中艺术类专业通过英语三级;英语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良好以上;综合测评(素质评价基本项)总排名(三年)列专业前30%,同时德育项(综合能力项)总排名(三年)列专业前15%。

(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1)非英语专业英语四级成绩510分以上,其中艺术类专业通过英语三级;英语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良好及以上。(2)综合测评(素质评价基本项)总评(三年)列专业前30%。

第十条  对 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如在各类科技、学术、专业竞赛中获全国比赛三等奖及以上,获奖排名前三位;或挑战杯省特等奖及以上,获奖排名前 二位;或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出版学术专著,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等),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 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在符合申请基本条件下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具备基本条件和必要条件且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或具有文艺、体育特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四章  推荐名额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各学院推免生名额:

(一)学校向校内外推荐的名额不超过教育部下达的限额数。

(二)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推荐名额比例不超过学校总名额的15%。

(三)保留入学资格留校工作者推荐名额比例不超过学校总名额的15%。

(四)学校根据各学院应届毕业生人数、研究生录取率、学科竞赛及学科建设等情况将名额分配给各学院(含章乃器学院)。推荐名额分配由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按照本办法的精神,制订年度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在校内公布。

(二)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工商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学生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学院推荐工作小组按推荐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然后将推荐人选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四)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推免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然后将公示无异议的推免生名单报浙江省考试院备案。

(五)推免生须到接收院校参加复试,取得该校的预录取通知书后,报学生处备案。

(六)推免生按教育部要求和接收院校有关规定办理报名等手续。

 

第五章  保留入学资格留校工作的要求与管理

第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留校工作者,除符合免试推荐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和必要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二)热爱学生工作,工作能力强,担任学生干部(包括团学会干事、班干部或社团干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三)本人自愿,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从事学校安排的辅导员或其它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四)推荐人选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面试考核后确定。

第十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留校工作者的管理和待遇:

(一)保留入学资格留校工作时间为两年,其待遇参照学校接收的同届本科毕业生执行。

(二)专职从事辅导员或其它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三)两年期满由学工部和所在学院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合格者,以学生身份攻读硕士学位,档案转入相应学院;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按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

(四)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可兼职从事辅导员或其它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五)毕业后,按毕业研究生就业渠道就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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