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杭州市《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2009〕10号)及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门诊医疗。
第三条 医疗证历本是学生享受公费医疗的凭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撕页。如有遗失,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盖章,交校卫生所在2个月内予以补办。补办期间各种医疗费自理。
第四条 患病时应持本人医疗证历本,先到校卫生所就诊;因病情需要到校外定点医院门诊者,须经校卫生所医生批准签字后转诊。每次转诊只限1次就诊,3天内有效。未办理转诊手续在校外医院门诊者,发生的医疗费自理。
第五条 下沙校区定点医院是东方医院;教工路校区定点医院是新华医院和同德医院;专科定点医院是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和杭州市红会医院结核病科。
如病情需要,经校卫生所医生批准,可以转下列非定点医院治疗,分别是:浙医大附属第一医院,浙医大附属第二医院,浙医大附属妇女保健院和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皮肤科。
第六条 校卫生所停诊期间发生急症(指高热,外伤,急腹症,急性传染病,急性肠炎),可直接到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就近公立医院急诊一次,次日需要复诊者,须到校卫生所转诊。不符合急症范围的疾病不能按急诊报销。
第七条 每次门诊处方药量: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肝炎、结核病、精神病、肿瘤病半个月,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第八条 各种医疗费用报销,必须符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均自理。
(一)在校卫生所门诊,直接按30%的自负比例支付医疗费,无须再报销;
(二)经校卫生所医生批准签字后,在校外医院门诊者,须保存好药品收据、清单和病史记录,回校后应尽快在报销工作日按规定比例报销,具体比例是:定点医院门诊报销60%,非定点医院门诊报销40%;
(三)寒、暑假期间门诊医疗费是定额报销:寒假限报5元,暑假限报10元;
(四)根据教学计划到外地实习,须事先到校卫生所备案,可在实习地一所公立医院门诊,医疗费按市内定点医院门诊报销;
(五)经学校批准休学,一年可报销门诊医疗费100元,不足一年按每月8元计算;
(六)其他任何原因离开杭州,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均不能报销。
第九条 补牙和输液属限额报销:在校期间每颗牙齿的治疗费限额50元;输液费(不含药品)每次限额10元,然后在限额范围内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十条 下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不能享受公费报销:
(一)入学前已经患有的慢性疾病;
(二)各种体检(就业体检、乙肝三系自查);
(三)洁齿、美容、矫形、狐臭切除术;
(四)各种皮肤喷雾、熏蒸、药膜、仿生治疗;
(五)各种按摩、推拿、针灸、电子治疗仪的治疗;
(六)各种疫苗接种、酗酒、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及中草药费。
第十一条 学生住院医疗和大病门诊医疗全部纳入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住院和大病条件者,可持医疗证历本,到杭州市医保连网的任何一家医院就诊、直接按规定的自负比例支付部分医疗费。具体细则参阅《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购 买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学生,发生符合保险条款的医疗费,应持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医疗证历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先到卫生所备案,然后用原件到保险公司理 赔。其中属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保险理赔结束后,可持理赔单到卫生所再次报销,二次报销的最高额,以不超过原始收据符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规定的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费,并根据情节轻重,同时扣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扣证期间发生的医疗费自理:
(一)将本人医疗证历本出借给他人使用或为他人开药的;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医疗证历本就诊的;
(三)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医疗费的;
(四)通过多头就诊、重复就诊等手段,大量配取与病情或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符药品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独立学院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