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1-07-07 阅读:1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校学生申诉制度,规范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理学生申诉,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和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关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先行核查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及时提请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及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必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申诉的范围: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由申诉人亲笔签名的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学生的申诉材料送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迅速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

由于申诉事项复杂等原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结申诉事项,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并以公开方式进行,但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学生申诉复核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将具体组成人员告知申诉人,如申诉人认为某组成人员的参加可能会对其申诉结果不利,有权要求其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关联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须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须有出席委员2/3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复查结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学生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核审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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