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11-07-07 阅读: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工 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文明和谐、安全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工商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学生有申诉保障原则。

第五条  学生违纪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学院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细  则

第六条  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非法传教或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加入非法传销组织或拉拢、胁迫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泄露国家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根据处罚类型的不同,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追究法律责任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行政处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撤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校园的,或将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视听淫秽、封建迷信及其它非法有害的书画、音像或文字作品的,除没收物品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及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暴力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的,除没收物品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进行淫秽表演、组织观看淫秽表演或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卖淫、嫖娼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骚扰 、调戏或猥亵他人的, 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注射毒品,或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十九条 扰乱庆典、集会、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用学校或学校部门名义进行对外活动,印发宣传品、开设网站网页,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其它侵害学校利益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取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以欺骗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或者有提供伪造的证件、证明文件、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及以其它不正当的方法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酒后肇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违反有关外事纪律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占、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的,除退还财物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者:

 1.作案价值不满6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盗窃未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的,与作案者同样论处;

 6.盗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作案3次以上的,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或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校园卡等窃取现金或进行消费的,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作案价值论处。

(三)侵占、诈骗的,视案值大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敲诈勒索的,视案值大小,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策划者,从重处分。 

(五)抢夺、抢劫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10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1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500元以上或价值虽不足1500元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消防、人防、技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实验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听从指导教师指挥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按本条第一款论处。

第二十三条  打架事件的肇事、组织策划、打架、参与、持械斗殴以及提供凶器、结伙斗殴、雇人打架、殴打执行公务人员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参与打架的,从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结伙斗殴者:

1.结伙斗殴(打群架)的,从重处分。其中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从重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进行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雇人打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情过程中不听从管理并殴打执行公务、实施管理的学校工作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利用搓麻将、打纸牌、网络等形式,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的,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含提供赌具、赌资、赌博场所等)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犯且赌资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赌资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赌博活动3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地方消防安全管理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挪用、移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违章使用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或者其他大功率电器设备)或未经审批动用明火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堵塞消防通道或在无火警火情的情况下故意触发报警装置、谎报火警、火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火灾现场阻碍消防车辆、人员通行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火灾现场不服从消防机构或学校有关部门指挥或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纵火未遂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既遂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挪用、移动人防、技防、广播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异性学生寝室留宿的、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容留异性在学生宿舍滞留或留宿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次违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或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场所、文体活动场所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等,不听劝阻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向窗外等公共场所掷砸物品或丢掷燃烧物的,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或以其它方式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在校园内从事销售(推销)、旅游中介、交通售票或客源组织等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纠纷或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除依法赔偿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学习或休息时段喧哗、起哄,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十)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擅自组织同学外出集体活动,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将本人的证件借给他人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在校园内违规饲养动物或将动物带入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场所,不听劝止的,给予警告处分;影响公共卫生和工作、生活秩序或伤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四)在校园内私设广播站、电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地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内偷开他人机动车辆,或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许可驾车擅自闯入校园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发生非婚性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以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违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上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公开或散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泄露学校内部有关保密事项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诈骗的有关远见定给予处分;

(四)故意使用各种黑客软件或E-mail攻击程序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或故意传播、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危害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拆装公共通信和广播设备,或者在公共通信和广播设备上私接网线、电话线、有线电视线和天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破坏公共通信和广播设备、机房(包括弱电间、设备箱等)、线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没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按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在10课时以内的(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给予通报批评。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或连续旷课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到10—29课时或连续旷课不超过1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到30—49课时或连续旷课1周以上2周以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考试中作弊或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被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被认定为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再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中,违反《浙江工商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非违纪事件的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二)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三)群体性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有自首情节;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法违纪事实的;

(四)违纪后主动采取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减轻违纪所造成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行为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第三十九条  曾经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视为屡次违纪,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违纪的留校察看期可视其在校时间的长短而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其所属学院负责考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经本人,学校批准可提前结束留校察看期(一般不能少于原察看期的50%);察看期间表现较差者,学校可延长察看期3至6个月;对察看期满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间又违纪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按以下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和报批:

(一)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并经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同意,报学生处备案。但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的学生违纪事件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调查、提供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会签,报学生处审定;

(二)研究生的违纪处分,由研究生部负责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并经相关学院、职能部门会签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或学院)负责调查、提供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会签后,送学生处审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或学院)负责调查、提供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会签后,送学生处审定,报分管校领导并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五)违纪事件的当事人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定,并按规定报批;

(六)学院处理学生违纪意见量度不当或程序不当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以责成学院复议,或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学院应当认真执行学校决定。

第四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处分前应告之学生有权申请听证,听证按《浙江工商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浙商大办〔2008〕254号)进行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校有关部门(学院)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应当出具书面的处分决定书。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同时还必须载明学生对处分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四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其相关材料材料必须齐全,书写符合文书档案要求。相关材料还应包括:本人检讨、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

第四十五条 违纪处分决定书由所属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在送达通知上签字;违纪学生拒不签字的,由处分决定文件送达人员(两名工作人员)在送达通知上记录说明并签字;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或公告等方式送达。采取公告方式的公告期为30天。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文件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院在收到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后要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不得撤除。

学生所在学院应将违纪处分决定书存入违纪学生人事档案。

第四十七条  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应立即将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外,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违纪处分决定,视情况应立即在全校或所属学院或所属班级予以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确有悔改意愿,而且平时表现良好的,在毕业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评议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人事档案。

第五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由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中所注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皆包括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违纪行为涵指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之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由成教学院负责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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