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网络有害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备份及上报等处理流程,构建和谐网络文化,预防和制止网络有害信息传播,促进校园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害信息指包含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损害学校声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网络信息安全负责。
各部门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网络有害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备份及上报等处理工作。
第四条 校园网有害信息处理流程:
(一)校内各部门和个人用户发现有害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宣传部报告;
(二)宣传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有害信息发生部门、保卫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采取应对措施;
(三)有害信息发生部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应及时对有害信息进行清除、备份,无法清除的可酌情采取网络隔离、断网等技术措施;保卫处负责对有害信息进行调查取证,并将处理结果报宣传部备案。宣传部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对有害信息进行调查处理时,部门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我校有关制度规定,在校园网内散布有害信息者,学校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对有害信息处理不及时,给国家、学校带来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化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