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7-07 阅读:277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广大在住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生公寓的公共秩序,创造一个安全、文明、优雅、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依据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以下简称公寓)是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多人共同生活、学习的公共场所,它既是在校学生的住宿场所,又是学校教育教学场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校学生接受教育、领悟人文、感受生活、启迪心智的第二课堂。

第三条  学校作为公寓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公寓和在住学生实施必要的管理、教育和引导。学校设公寓管理部门,专职从事学生公寓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在住学生既享有住宿的权利,也具有遵守制度、维护公寓安全和日常生活秩序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凡在本校就读的学生(不包括报考本校时就已明确的不在校住宿的走读生,下同),愿意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请入住本校公寓。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生在校正常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第五条  公寓实行收费住宿制度。住宿费用按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发生变更,则按变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本校就读学生包括在本校就读的留学生、研究生、普通本科生、独立学院学生等各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入  住

第七条  凡入住公寓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及有关证件、证明向学校公寓管理部门申请住宿,签订《入住学生公寓协议书》,并按指定的寝室和床位入住。

第八条  入 住公寓的学生须在开学初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用,在住期间须按月交纳超额用水用电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每位在住学生每人每月补贴部分水电使用费,超 额部分则由同一寝室成员平均分摊。寒暑假期间不予补贴)。对拖欠费用者,由当事人所在学院协助催缴费用,并按政府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  入 住公寓的学生在办理入住手续后向所在二级学院或公寓管理部门领取寝室钥匙一把。寝室钥匙不得转借、私配,一旦丢失,应及时向公寓管理部门报告,以便更换锁 芯,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在住学生不得擅自增减或调换寝室门锁。寝室备用钥匙由公寓管理人员统一保管,不得滥借滥用。

第十条  学 生入住公寓时,务必事先核查寝室内统一配置的家具及设施是否齐备完好。学生在住期间不得丢弃、租借、增减、拆卸和转移寝室内的家具及设施,对公寓内的所有 公物均应细心使用、妥善保管,其中的床、桌、椅等家具人手一份,对号使用和保管,其他家具及设施则以寝室长为第一责任人妥善保管。发现家具及设施坏损,应 及时向所在公寓值班室报修。寝室内的家具及设施如被人为损坏或丢失,则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学生入住公寓后,按一人一个床位和规定期限住宿。多占床位、擅自留宿他人或在办理退宿、毕业手续后超期住宿,一经发现,则由学校公寓管理部门按每位每天30元向当事人增收住宿费,并责成当事人当即退出所占床位或搬离公寓。

第十二条  学生入住公寓后,不得擅自更换寝室和调整床位。在住学生确因需要更换寝室或调整床位,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与公寓管理部门协商同意后再作更换或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为优化学生住宿资源配置和校园整体布局,可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在住学生应自觉服从,并积极配合做好调整与搬迁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寓管理部门对公寓的公共安全和生活秩序实施必要的管理。在住学生应自觉服从和参与公寓管理,理解和配合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入公寓及寝室开展安全和卫生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住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道德,自觉维护公寓的正常生活、学习秩序,不得在公寓和寝室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

第十六条  在住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作息制度。公寓大门原则上规定每天6∶00开启,22∶30关 闭;熄灯断电时间依照学校相关通知与规定执行。确因有事需早出晚归的学生,在早、晚出入公寓时必须向公寓值班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和辅导员证明,并办理相关 登记手续。节假日期间,父母家在杭州市区的学生,在向寝室长请假并登记后可以回家住宿;其他时间,任何在住学生外出住宿均须事先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并获 准。夜间擅自外宿不归者,后果与责任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公 寓和寝室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存放和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电炉、电磁炉、电热杯、电水壶、电热棒(又称“热得快”)、电热褥、电饭煲、取暖器等 电器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大功率电器(以下通称违章电器)。与此同时,在住学生不应购置和使用劣质电器;不得在寝室内吸烟;不得在床上放置台灯等;由于墙上埋 有电线和水管,不得擅自钻孔和钉钉子;不得擅自拉接电线和网络线;不得擅自更换保险丝;不得擅自进入公寓配电间。由于学生寝室用电设计容量有限,因而学生 自行购置空调、电热水器、电视机、洗衣机等大功率家用电器,须事先向学校公寓管理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搬入公寓和安装。在住学生人人都应高度重视用电用火 安全,人离寝室时,要拔除电器插头,切断所有插座的电源。

第十八条  公寓和寝室内严禁携带、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有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在住学生应自觉保持公寓楼道和进出口的畅通,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应自觉停入车库或指定场所,不得携带上楼入室。

第十九条  在住学生在公寓内发觉火险等突发事件时,应以保护人身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为原则,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和参与扑救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  寝室内不得擅自留宿他人。

第二十一条  在住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会客制度。学生一般不得进入异性公寓。晚间22∶00后,原则上规定不予会客。平时,来访客人须经公寓值班员查验有效证件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公寓。来访者若无证件,则由被访者作出有效证明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否则谢绝进入公寓。

第二十二条  在住学生应高度重视自我防范,严防内盗和外盗。应养成睡眠时和人离寝室时随手锁门的良好习惯,平时应妥善保管好钥匙、现金、存折和电脑等物品,寝室内不宜存放大额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凡有大件物品进出公寓,均应自觉到公寓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未 经学校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在住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从事租赁、修理、经销、代售等经营性和捐赠性活动。公寓内禁止散发商业广告,禁止外来人员兜售或收购物品。 在住学生在公寓内发现形迹可疑者,有盘问和及时报告的义务;如发现刑事、治安等案情,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学校有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在住学生应自觉讲公德,讲卫生。

不向门窗外扔东西、泼水;不随地吐痰及口香糖;不张贴大小字报、标语、传单及不健康的图文;不污损和擅自装潢墙壁、门窗、家具等。不得在走廊上放置脸盆架、卫生工具及其他杂物和晾挂衣物等;不得攀爬阳台和楼顶;不得在阳台和楼顶上存放或悬挂杂物。

寝室内每个成员均须自觉轮流进行卫生值周,垃圾分类入袋,并及时投送到楼下指定地点;一般情况下饭菜不得带入公寓、寝室;卫生间要防臭味、防堵塞,随手关水龙头;疫病流行期间,须加强自律,并主动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隔离措施。

自觉保持公寓环境的安静整洁,不得进行任何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不得存放和使用赌具,严禁赌博;不得带入、饲养宠物或其他动物。

第二十五条  未经申请和批准,在住学生不得擅自安装和接通网络线、电话线、有线电视和天线等。电脑进出公寓,须向学校公寓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批准。严禁查阅、保存或传播淫秽、反动的影像制品。上网时应注意自我防护和言行自律。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公寓管理部门、学院按照《公寓卫生与文明行为检查办法》组织对各寝室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入室检查评分,检评结果与校风学风评比挂钩。

第二十七条  组织开展争创“特色寝室”活动。鼓励学生节水节电、防火防盗、见义勇为和举报不文明行为,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 在住学生实行操行记分制度。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入住学生公寓协议书》有关条款和其他校纪校规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操行分扣点、通报批 评、经济赔偿等处分,对严重违规者计收违约金,并给予校纪处分以至勒令退宿处理。毕业生在离校前或离校时发生同类违规行为,责令其返校接受经济赔偿和有关 校纪处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家长和就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严 肃查处在公寓及寝室内存放和使用违章电器及其他违规用电用火的行为。对存放在公寓及寝室内的违章电器,一经发现,当即扣留;对擅自使用违章电器及其他违规 用电用火的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校规校纪严肃处理;对因使用违章电器或违规用电用火而造成的学校、学生及当事人自身生命财产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主要经济 赔偿责任以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退  宿

第三十条  因学籍变更而发生的自然退宿,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因毕业、转学、退学等原因而退宿的学生,须交清住宿费、水电费等费用,保持寝室内外清洁和下水道畅通,交还钥匙和其他公物,由公寓管理人员查验并签字后办理退宿手续。毕业前等待补考的学生以及已被本校录取的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原则上另行安排住宿。

(二)因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和因病等原因休学的学生,凭有关证明到学校公寓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已交纳的住宿费余额延用至下一住宿期,原床位不再保留,复学后另行安排住宿。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的住宿费余额不延用、不退还。

第三十一条  在公寓内发生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勒令退宿:

(一)恶意拖欠住宿费和水电费;

(二)违规用电用火两次及以上,或酿成火灾、水电事故;

(三)故意损毁、侵占公物且不及时赔偿;

(四)盗窃、欺诈且情节严重;

(五)赌博、酗酒、吸毒且不听劝阻;

(六)造谣惑众且造成后果,或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或传播封建迷信和邪教思想;

(七)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包括被学校退学处理等。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生实习与出国交换学习期间,一律不予退宿。因其他特殊原因退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因调换寝室、毕业离校、退学等原因而遗留在寝室内的物品,超过规定期限均视为无主物品予以处理,可能造成的损失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成立由在住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在校学生会领导下,在校学工部、校团委和公寓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在住学生共同参与公寓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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