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读者证件管理
第一条 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借书证)借阅图书。校园卡(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代(转)借。违者给予停借一个月的处理,在此期间发生借书超期等一切损失由读者负责。
第二条 校园卡(借书证)照片处不允许覆盖,否则不予办理图书借阅手续。
第三条 读者自费出国、毕业、退学时,应将所借书刊还清,否则,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条 校园卡(借书证)如有遗失,可凭有效证件到校园卡服务部或图书馆挂失。在挂失前被他人冒借的图书应由丢失校园卡(借书证)者按丢失书刊的有关规定赔偿。使用挂失的校园卡(借书证)借书,属窃书行为,要求写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图书借阅规则
第五条 读者一律凭本人校园卡(借书证)借阅图书。
第六条 研究生的借阅册数为20册;本科生为10册(含下沙图书阅览室短期借阅图书一册);正式注册的留学生借书册数为5册,单价高于800元的图书不外借。
第七条 研究生借期为四个月;本科生专业类图书借期为二个月,文学类图书为一个月。下沙图书阅览室图书借期为24小时。借期为2个月的图书到期前三天内可通过图书馆书目查询系统续借一次,续借借期15天;已超期图书不能续借。
第八条 图书逾期,借书暂停,按每天0.05元收取逾期费,归还图书并付清逾期费后恢复借书。下沙图书阅览室所借图书按每天每册1元收取逾期费。假期(寒、暑假)中到期的图书(不含图书阅览室所借图书)不算超期,读者在新学期开学后10天内归还的不计逾期费,10天后按实际逾期天数处理。
第九条 读者因教学安排离校实习,事先应以班或学院为单位持院系证明办理延期还书手续。所借图书应在返校后一周内全部还清,否则,按上述有关规定作逾期处理。
第十条 读者借到图书时,应仔细检查图书,发现污损、撕剪、缺页等情况,应立即向管理人员声明,否则,在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则由借书人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所借图书未到期,如遇特殊需要,本馆有权随时催回。
第三章 书刊赔偿办法
第十二条 丢失书刊应以相同版本相同装帧之原书刊抵赔,并收取手续费1元。如抵赔原书刊确有困难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一般中文图书,按原价的2-5倍赔偿(1985年(含)前、1986至1990年的图书分别以书价的10倍、5倍计算为“原价”);
(二)影印图书、艺术类图书按原价的5-8倍赔偿;
(三)珍贵中文书、进口原版书(包括港台版图书),按原价的5-10赔偿;
(四)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者,以分卷定价比照上述各款高限赔偿;以全卷定价的按其全套价的3倍赔偿;
(五)单份报纸按月价或季价赔偿;单本期刊系周刊按月价赔偿,月刊者按季价赔偿,季刊者(双月刊)按年价赔偿;一般性报刊合订本按全年订价的2-3倍赔偿;影印、进口原版报刊合订本按全年订价的4-5倍赔偿。
第十三条 丢失书刊经赔偿后一周内复得,可退款,收取手续费1元。丢失或损坏书刊,限一月内赔偿,逾期不赔,除停止借书外按逾期处理。
第十四条 污损书刊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污损严重,影响内容完整或影响书刊整洁,应以相同版本的原书刊赔偿,不能赔偿原书刊时,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赔偿;
(二)在书刊上批注、圈点、涂划,按每处0.2-1元赔偿;
(三)损坏程度较轻,经本馆修补后,不影响内容完整并可继续使用者,则赔偿装订费(按平、精装分别计算)。
第十五条 窃书、损毁书刊处理办法:
(一)未办借阅手续而将图书期刊带出库(室)外,或在书库(阅览室)内将书刊藏匿于身上或转移到库(室)外,或撕割书刊,一经发现,即作窃书论处;盗用他人校园卡(借书证)借书,或用“调包”作弊手法,将书刊占为己有,也作窃书论处;
(二)对窃书者应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讨,由本馆公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建议学校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三)有意对借阅的书刊撕页、挖图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赔偿;
(四)损坏图书条形码、遗失书名页或图书封面,赔偿2-5元。
第四章 阅览室规则
第十六条 图书馆阅览室对全校师生开放,读者凭本人有效校园卡(借书证)入室阅览。
第十七条 遵守公共道德和秩序,着装整齐,禁止吵闹、喧哗,保证阅览室的安全、卫生和安静。
第十八条 各阅览室图书报刊均实行开架阅览,各室所藏书刊数量有限,一次限取一种,阅后放回原处,以免影响其他读者阅览。读者如需复印,请交由工作人员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读者应爱护阅览室的书刊文献及室内其他设施,切勿涂画、批注、污损、撕剪或擅自将书刊携出室外,违者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桌椅和墙壁上刻划、涂写,不得搬移和损坏室内公物。
第二十条 阅览室内请勿拨打、接听通讯工具,请勿在阅览室内吃东西。严禁室内吐痰、乱丢果壳、纸屑等不遵守公共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阅览室内的计算机供读者书目查询、数据库检索等,请勿挪作他用,严禁浏览不健康网页和传播不健康内容,严禁玩游戏。上机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违章操作而不听劝告者,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其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对各种不文明行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对造成损失或破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学校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