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上级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二、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入座,并自觉将本人有效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教师检查。违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三、除规定必须用铅笔答卷的课程(或题目)外,答卷只能用黑(或蓝)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楚,卷面整洁。违者,取消本次考试成绩。
四、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一)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在考场内喧闹、吸烟;
(二)开考后不得任意离开座位,不得擅自借用文具,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
(三)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监督和劝告;
(四)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任课教师允许带入的计算器不能带存储功能)入座,其它任何物品(书本、书包、笔记、资料、纸张、电子辞典及通信、记忆录放工具等)在考试前5分钟必须集中放在考场前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通信、记忆录放等工具必须关机;开卷考试只准带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文具用品入座,考试时,学生相互间不得借阅资料;
(五)试卷下发,学生应在填写班级、姓名、学号后,才能开始答卷;考试时,学生应将已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分散放在桌面上;
(六)学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外,交卷时不得相互交谈,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说笑。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一)事先将公式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等处,或夹带进入考场(不论看与否);
(二)处于开启状态的通信、记忆录放等工具或未经许可携带的电子辞典等在开考后仍在身上或身边(包括座位、抽屉、桌椅等);
(三)在闭卷考试开始5分钟后,仍未按要求将书本、资料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或未经许可放在座位、课桌上、课桌内以及课桌周围(不论看与否,包括迟到学生);
(四)偷看或让人偷看、抄袭或让人抄袭考试内容和答案,传递字条或利用其它工具传递考试内容和答案(经监考教师认定,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五)考试时因特殊情况虽经监考教师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
(六)考试时相互交谈,或向他人示意,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或在考场内出声阅读考试内容;
(七)替人考试(包括替校外学生);
(八)其它经监考教师认定的作弊行为;
(九)请人代考(包括请校外学生),以及有预谋、有组织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按考试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论处。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