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的选拔与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1-07-07 阅读: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国际交流项目”(以下称“国际交流项目”)的选拔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际交流项目”是指由学校选派的具有浙江工商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到国外高校进行交流或交换学习的项目。

第三条 “国际交流项目”的选拔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交流学习期限以签订的《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国际交流项目”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为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出国选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际交流项目”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校学生出国选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一个月以下短期的“国际交流项目”由校外事处参照本规定负责选拔。

第六条 校学生出国选拔与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处,负责“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的选拔与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校纪委负责监督;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受理学生申请报名、资格初审。

 

第三章申请资格与选拔标准

第七条 学生申请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热心社会公益;

(二)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平均分70分以上,且在校期间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两门,综合测评成绩列测评样本的前50%;

(三)身体状况符合出国的相关规定;

(四)其国内担保人同意;

(五)外语水平必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大学英语四级480分以上或六级425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达到英语专业四级以上;新托福成绩75分以上;雅思5.5分以上;学校英语口语五段;大学英语期末口语考试平均分95分以上;其它非英语语种地区“国际交流项目”的外语水平要求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第八条 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选拔按照“选拔总成绩”择优原则确定。

“选拔总成绩”由“品行及社会活动”、“学习成绩”、“外语听说”、“综合素质”四项构成,每项成绩各占25%,记分均采用百分制。各项成绩的确定方式为:

(一)“品行及社会活动”成绩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评价中的德育项成绩与社会活动、组织领导、个人特长等加分项成绩确定。

(二)“学习成绩”根据校教务处提供的该申请学生已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成绩的加权平均分确定。

(三)“外语听说”成绩由“外语听说”面试小组提供。面试小组根据面试者的外语发音、语法与词汇、流利程度、沟通理解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独立评分,取平均分确定。

(四)“综合素质”成绩由“综合素质”面试小组提供。面试小组根据面试者的沟通能力、未来学习计划、留学准备、言谈举止、个人特长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独立评分,取平均分确定。

“品行及社会活动”、“外语听说”和“综合素质”中任何一项单项成绩未达70分的,不予推荐。

第九条  “外语听说”面试小组的成员构成、面试时间、面试地点由校外事处确定,并报校学生出国选拔与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综合素质”面试小组的成员由校学生出国选拔与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校学生出国选拔与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综合素质”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章选拔程序

第十条 学生选拔流程分为信息发布、申请报名、资格审核、选拔面试、公示和选拔录取五个阶段。

第十一条 校学生出国选拔与管理办公室及时将“国际交流项目”所涉及的国外高校的简介、交流名额、报名要求、面试语种和相关费用水平等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

第十二条 申请交流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学院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般包括《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国际交流项目”出国留学申请表》、“中英文个人自述”等。

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参加与原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交流学习。申请参加与原就读专业不同专业的交流学习,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第十三条 资格审核分为初审和终审:

(一)报名截止后,学院应对报名学生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和申报材料报校学生出国选拔与管理工作办公室;

(二)校学生出国选拔与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学院递交的初审合格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查,原则上按不超过交流名额的三倍确定进入面试名单。

第十四条 由校外事处和校学生出国选拔与管理工作办公室分别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组织进行“外语听说”和“综合素质”的面试。

第十五条 面试结束后,校学生出国选拔与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学生的各项成绩计算、汇总,确定选拔总成绩和入选学生名单。

入选学生名单经校学生出国选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进行公示。

公示期内对入选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纪委反映,校学生出国选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入选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校学生出国选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名单。

 

第五章学生派遣和安全纪律

第十七条 外事处应及时完成学生派遣前的以下准备工作:

(一)指导学生备妥相关材料;

(二)根据交流学校要求整理交流学生材料,并将材料及时送达对方学校;

(三)组织交流学生进行有关出国知识和注意事项的培训;

(四)收到交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后,协助学生办理签证手续;

(五)通知教务处办理交流学生的学籍变更手续;

(六)其它与学生派遣有关的工作。

第十八条 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及其国内担保人必须和学校签订《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国际交流项目”出国留学协议书》。

第十九条 学生因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个人护照、出国签证等有关出国手续由学生自行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在被选拔确定后及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参加外事处组织的有关出国知识和注意事项的培训;

(二)服从带队老师安排;

(三)遵守我国及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严禁参与邪教和敌对组织的活动,尊重当地民族、文化及风俗习惯,自觉遵守外事纪律;

(四)遵守交流学校的校纪校规;

(五)不得擅自变更交流学习的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违反应遵守的纪律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视情况为“国际交流项目”指派带队老师。

带队老师由校学生出国选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四条 带队老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交流学生的日常行程安排,在抵达交流学校后办理交接手续;

(二)交流学生在行程中发生突发事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立即向我国驻所在国(地区)的使(领)馆联系和汇报,并同时向学校报告;

(三)在与交流学校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应携带有关交接文件及时回国,不得在国外滞留。

 

第六章交流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离校前须凭交流学校的录取通知或相关证明到校教务处办理有关学籍变动的手续。

交流学习时间在4个月以上的,学校以休学方式进行学籍变更。

交流学习时间少于4个月的,由校教务处会同外事处、学生处视学时延误情况决定学籍变更方式,并由校学生出国选拔与管理工作办公室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交流学习期间,学生如中途放弃交流学习,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复学,复学方式具体由教务处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已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后,因某种原因未能赴交流学校学习的,应在两周内与校教务处联系,办理相应的复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交流期间的学习时间视为学生的弹性学制,学生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的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6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交流学习期满滞留国外或学生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的时间超过弹性学制最高年限6年的,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在交流学校所学课程按下列标准进行认定:

(一)学生在交流学校所学课程与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或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近的,可经开课学院及校教务处审核后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同类课程;

(二)学生在交流学校所学课程在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列出的,经课程所在学院认定为应学习的专业课程,可认定为该专业选修课;

(三)其他课程均认定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交流学校所学课程的学分,参照学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由校教务处进行认定。

第三十二条 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回校后应在两周内到所在学院及校教务处申请办理复学和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手续,学校视情况确定学生是否降级学习。

申请办理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手续须提交交流学校成绩单的原件和复印件、交流学校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和我校相关课程开设学院出示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校教务处审批。

学生在交流期间所修读课程经认定后仍未达到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应修课程学分三分之二的,须降级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交流学校取得的成绩需要转换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经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后,仍需修读的课程必须参加补修。

第三十五条 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经课程成绩认定和学分认定为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的,学校根据学籍管理规定确定是否准予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出国学习期间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在交流学习期间,学生需向学校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交流学习期间除可享受“国际交流项目”协议规定的待遇外,其余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参加“国际交流项目”选拔申请的学生应承诺所提交的材料信息准确,内容真实,并保证录取后无正当理由不随意放弃该机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提交申请,即表示同意学校可以因选拔需要公布其个人及选拔成绩等信息。

第四十条 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是其国内担保人;没有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为其近亲属是其国内担保人。

第四十一条 浙江工商大学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学生的“国际交流项目”出国选拔与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出国选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国际交流项目”出国留学申请表

          2.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国际交流项目”出国留学协议书

 

 

 

 

 

附件1: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国际交流项目”出国留学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

项目或学校名称

 

   

 

   

 

性    别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出生地点

 

所在学院

 

专    业

 

班   

 

家庭电话

 

手    机

 

E-mail

 

家庭地址

 

家庭经济情况及支付能力

 

相关经历

 

学习成绩

 

普通话程度

标准    一般    不太标准   普通话等级

外语水平

英语四级       六级       口语      口语段位       托福        雅思

在校期间所获奖励

 

拟修专业:

学习计划:(请简要说明参加本项目的打算,也可另附单页说明)

 

 

 

有何特长(简要说明水平和经历)

学生承诺:1,本人保证申请表以及其它申请资料信息准确真实。2,本人同意学校公布个人成绩、排名等信息。3,本人承诺无正当理由定不放弃交换机会,派出后定不滞留或拒绝回国。

 

申请人签名:            填表日期:

国内担保人意见:

 

 

 

签名:

 

选拔机构填写:

学院意见:

 

 

选拔与管理领导小组意见:

 

 

注:英语水平栏要求随附证明材料复印件;家庭经济情况,可填良好、一般、贫困或家庭年收入,支付能力为可否承担申请项目费用;国内担保人意见可另附书面材料。

附件2: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国际交流项目”出国留学协议书

 

甲方:浙江工商大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交换出国留学学生):               

性别:      ,班级:            

身份证号码:                         

现就读学院专业:                               

联系电话               ;email:                    

现家庭住址:                                    ;邮编:       

丙方(乙方国内担保人):              与乙方的关系: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住址:                                    ;邮编:          

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的选拔与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以及甲方与         大学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作办学与交流协议》的约定,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参加“学生国际交流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选派乙方赴      国         大学进行交流学习。

第二条 乙方在XX国XX大学的交换学习期限为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乙方及国内担保人丙方已经知道《暂行规定》内容,承诺遵守《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履行《暂行规定》中的相关义务。

第四条 甲方将按《暂行规定》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乙方在交流学习结束回校后两周内到甲方外事处报到,提交护照第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等回国入境日期证明。

第六条 乙方因参加交流学习及交流学习期间在需支付的体检费、办理护照的费用、公证费、签证费、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在交流学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八条  因乙方原因中途终止办理交流学习手续,由此产生的办理交流学习手续已花费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甲方原因中途终止办理交流学习手续,由此产生的办理交流学习手续已花费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丙方为乙方交流学习的国内担保人,将督促并担保乙方履行本协议所确定的义务。

第十条  其它:                                                      

                                                                       。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丙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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