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和《浙江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商大学〔2006〕137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确保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提高综合素质,增长才能,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自助性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的劳动收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管理、协调、监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 学生处学生助学服务中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接受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用人请求,加强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切实维护学校、学生、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浙江工商大学勤工助学或类似名义组织相关活动。对于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长期岗位;临时岗位是指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设置的岗位。
各用工单位申请设立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在每学期初须向学生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或《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岗位临时用工申请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学生助学服务中心统一审核后方可设立。
第九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程序:
(一)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同学是已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辅导员老师或班主任老师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由学院老师审核;
(二)学院老师审核后,在学院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学生处学生助学服务中心统一发放《浙江工商大学勤工助学上岗证》;
(三)学生凭《浙江工商大学勤工助学上岗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公开招聘会, 应聘学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学生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签订《浙江工商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报送及发放:
(一)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校内固定岗位400元/月,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考核优秀的学生酬金可以上浮15%,考核优秀学生比例不得超过用工数的15%。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0元(报酬上限不超过150元);
(二)勤工助学工资报送: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考核,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报送单》,于每月25日之前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一起报学生助学服务中心;
(三)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各单位申报酬金由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后,报财务处统一划拨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学生助学服务中心每月公示勤工助学酬劳发放金额,以便勤工学生核查。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需要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时,须向学生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学生助学服务中心进行协调更换。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助学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助学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以下奖项来奖励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和“自强之星”,授予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且学习成绩优良的同学,颁发荣誉证书;
(二)设立“勤工助学优秀组织奖”,用于奖励积极配合勤工助学工作,组织得力,表现突出的用人部门。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助学服务中心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不能按要求完成勤工助学工作者,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后,助学服务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二)因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而严重影响专业学习者,助学服务中心有权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三)利用勤工助学的机会违反校纪校规者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助学服务中心有权直接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四)违反劳动纪律、法律法规,造成损失且后果严重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