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切实保证我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浙江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商大学〔2006〕13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贷学金、学费减免、延期缴费等方式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坚持解困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和建档工作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学生处学生助学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需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条件:凡在校的本科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本人实际生活费用低于400元/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一)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
(二)家庭成员中无18-50岁的青壮年劳动力;
(三)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四)烈士子女;
(五)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六)家庭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七)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八)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九)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十)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十一)家庭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十二)因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十三)其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困生、贫困生二档。
1.特困生基本条件:家庭经济极其困难,符合本办法认定和建档条件两条(含两条)以上的;
2.贫困生基本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平均400元/月,符合认定和建档条件的。
(二)特困生和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特困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学生的6%。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和建档工作。
(一)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 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浙江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不再提 交《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浙江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浙江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 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助学服务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按照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六)学校学生助学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浙江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当年9月份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的限制条件: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四)抽烟、酗酒屡教不改;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
(六)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平均400元/月;
(七)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十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申请学生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其真实性。
第十一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建档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学费减免制度
第十二条 学费减免额度根据学生申请和学生实际情况由校学生处和学院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家庭经济出现重大困难,且获得各类资助不足以满足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需要;
(二)学生本人遇到突发意外导致无力承担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需要;
(三)学习期间参军,且获得优秀士兵称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学后可申请一次学费减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减免学费:
(一)近一学年内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拒绝参加勤工助学者(病残者除外);
(三)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或校贷学金条件,但拒绝申请者。
第十五条 学费减免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经班委会讨论,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推荐,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公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定。;
(二)学生处审核后,在全校公示,如对推荐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生处反映;
(三)学生处根据公示反馈情况最终确定减免学生名单。
第四章 贷学金制度
第十六条 校内贷学金金额为2000元/年·人。在校期间学生个人累计贷学金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校内贷学金:
(一)家庭经济困难,且获得各类资助及奖学金不足以满足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需要;
(二)学生本人遇到突发意外导致无力承担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需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当年度贷学金:
(一)当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
(二)因学习原因受到淘汰警告或列为试读,因病休学保留入学资格;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造成当年度有两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四)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拒绝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第十九条 校内贷学金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班委会讨论,学院初审同意后,填写校内贷学金申请表(一式2份),由学生将“申请表”寄给家长,家长或监护人签署贷学金意见,同时承担还款担保人;
(三)经学院审核、公示、同意后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核准。贷学金登记表由学生处、财务处、所在学院及学生本人各执1份;
(四)校内贷学金审批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贷学金的管理:
(一)学校贷学金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学院主要负责学生贷学金的申请审核、核对及催还等管理工作;学生处负责贷学金经费的统筹安排、分配及贷学金回收等工作;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算、发放和收款入账工作;
(二)学生处应在每年4月底向各学院提供毕业班学生在校期间全部贷学金情况,由各学院做好核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内贷学金由财务处以直接抵交学杂费的形式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者,可分别减或免贷学金偿还:
(一)受到省部级表彰的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其毕业时尚未还 清款项的,可免还全部贷学金;校优秀毕业生、两次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在毕业时还款可减免50%;
(二)家住内地的毕业生自愿申请到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边远省(区)、贫困县或大西北国家重点企业(工程)工作的,且工作满2年者免还全部贷学金;
(三)毕业到野战部队服役的,可延期还款,服役满三年可免还全部贷学金;
(四)毕业离校前还清贷学金或就业单位在当年12月底前一次还清的,可减免10%。
第二十三条 贷学金的偿还:
(一)学生转学、退学(自费出国)时,须一次性还清全部贷学金;
(二)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学生毕业前必须偿还贷学金,未还清者,学校不发给正式毕业证书,只发临时毕业证书,待还清后,换发正式毕业证书。
第五章 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 助学金性质、种类,金额:助学金是指由国家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的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助学金金额标准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十五条 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不得参与评定;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二十六条 助学金申请与评审:
(一)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助学金名额和评审期限,组织开展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并将名额分配至学院,实行等额评审;
(二)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助学金登记表》,由班级辅导员(或班主任)及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再由学院实施小组进行评定并公 示当学年国家助学金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报学生处。学生处复核确定国家助学金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将助学金名单及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备案。
第二十七条 助学金发放、管理和监督:
(一)国家助学金是通过财政拨款方式划拨学校,学校在收到款项后,专款专用,按月或按季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或打入学生卡;
(二)助学金应用于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求,受助学生出现重大违纪行为或助学金用于奢侈消费,学校将停发其后续助学金;
(三)公示时需公布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电话和校学生处电话,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浙江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院: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
身份证号码 |
| 政治面貌 |
| 入学前 户口 | □城镇 □农村 | ||||||||||||||
家庭人口数 |
| 毕业 学校 |
| 个人 特长 |
| ||||||||||||||
孤 残 | □是□否 | 单 亲 | □是□否 | 烈士子女 | □是□否 | ||||||||||||||
家庭通讯 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
签 章 | 学生本人签字 |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
|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意见 |
当地低保标准: 元/人.月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
注:低保户、烈士家庭、五保户、残疾学生等附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件2:
浙江工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 年月 |
| 民 族 |
| |||||||
身份证号码 |
| 政治面貌 |
| 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
学 院 |
| 系 |
| 专 业 |
| ||||||||||
年 级 |
| 班 |
| 在校联系电话 |
| ||||||||||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
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B.家庭经济困难 □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C.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 |||||||||||||||
认定决定 | 学院 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院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学院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