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和造就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出资在我校设立奖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四条 专项奖学金根据面向对象范围不同分为学校专项奖学金和学院专项奖学金。
(一)学校专项奖学金是面向全校(跨学院、含研究生部)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其设立的有关事项、协议签订、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奖学金评审管理由学生处负责;
(二)学院专项奖学金是面向一个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其设立的有关事项、协议签订、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奖学金评审管理由奖学金所设学院负责,并向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 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应尊重和体现设立人(组织、个人)的意愿,应符合专项奖学金设立时所规定的条件,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学习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创新能力和素质。
第六条 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一年一次,原则上应与学校综合奖学金评定时间一致。
专项奖学金的评定,采取学生自愿申报制度,根据各专项奖学金设置的条件及自身条件在已公布的专项奖学金的奖项中自愿申请参加其中一项的评比,不得重复申请。
申请者必须获得同年度校内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或能力突出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同一年度内不能申报专项奖学金。
第七条 专项奖学金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专项奖学金每年由学生处进行合理划分,将名额下达给各学院,学院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统盘考虑进行审核推荐;学院专项奖学金在设立学院范围内进行评定;
(二) 学校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进行资格审查,以一定方式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向学生处推荐,由学生处组织初评,并组织召开相应奖学金 评审会议评审、确定获奖名单,经公示后报学校批准。学院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进行审定,并以一定方式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生 处备案。
第八条 凡申请专项奖学金的参评者,须提供以下评选材料:
(一)学生书面申请及各学院的推荐材料;
(二)填写《专项奖学金审批表》一式3份,并附参评学生的主要事迹材料;
(三)参评学生上一年度原始成绩单1份。有科研成果或获得奖励者,需附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发表论文、著作的复印件1份。
第九条 学生对专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作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起申诉,学生处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充分调查和综合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
第十条 学生在申报专项奖学金时,严禁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即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学年度申请专项奖学金的资格,并有权追回已发放的专项奖学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专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专项奖学金奖金和荣誉证书,由学院将其获奖材料一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