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1-07-07 阅读:8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

第三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我校还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权。

第四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三等,各等级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一等奖2500元,3%;二等奖1200元,6%;三等奖800元,12%。

第五条  能力突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校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能力突出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8%,奖金800元/人。

第六条  考研奖学金奖励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考或联考)表现突出者。

考研奖学金设三等,各等级的金额分别为:一等奖 600元;二等奖 300元;三等奖 200元。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奖励在文体、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单项奖学金具体项目由各学院自行设立。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得低于学生总数的18%,奖学金总金额每百名学生5000元。

第八条  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奖励普通高校中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是为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申报条件

第十条  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一)各必修课及限定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合格且成绩平均在75分(含)或良好以上。

  (二)基本测评分位于测评样本的前30%。

  (三)英语成绩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1.一、二年级学生,其当年度英语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当年度英语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其中国贸专业学生第二次评奖时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资格);三、四年级学生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资格(其中英语专业学生达到专业四级合格以上、艺术类专业学生达到三级合格以上);

2.托福考试成绩75分或雅思考试成绩6分以上。

(四)体育课成绩及格或大学生体质测试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  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能力突出奖学金:

(一)在学生素质评价中专业素质在前20%且未获得校优秀学生综合奖者可申报学习优秀奖学金;

(二)在学生素质评价中综合能力在前20%且未获得校优秀学生综合奖者可申报综合能力突出奖;

(三)不符合校优秀学生综合奖条件,但参加全国“挑战杯”竞赛取得三等(铜奖)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荣誉或发表论文被SCI、EI、ISTP收录者,可申报创新奖学金;

(四)不符合校优秀学生综合奖条件,但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申报特别贡献奖学金。

第十二条  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凡完成全部科目考试并取得成绩者可申请考研三等奖;取得理科250分、文科280分以上成绩者可申请考研二等奖学金;获得复试资格者可申请考研一等奖学金(放弃复试机会者,学校有权收回其荣誉和奖金)。

第十三条  评奖期内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或评比期仍处于处分察看期者不得申报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单项奖学金评奖条件由各学院自行制订,报学生处审批、备案后向全院学生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奖学金评奖条件由《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和相应奖项评审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奖条件由《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七条  在评比期内受到党、团、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或评比期仍处于处分察看期者不得申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的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考研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年度为申报、评审周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学生能力突出奖、考研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在下年度第一学期申报、评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当年度申报、评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等级评定依照申报学生的综合能力排名先后确定。

第十九条  奖学金实行学生个人申报制。即学生本人在学生素质评价基础上,根据各项奖学金的评奖条件和本人素质评价的情况,进行自愿申报;专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人限申报一项。

申报专项奖学金者必须获得该年度的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由各学院进行审核,并经公示后报学生处审定;单项奖学金由各学院负责评审,并经公示后报学生处备案。专项奖学金由各学院汇总后报学生处初审,由各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小组评审、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学生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起申诉,由学生处组织进行综合审查、征求各方意见后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学生对专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评审管理小组提出申诉,由评审管理小组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和《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进行申报、评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评审周期内以补考、缓考方式取得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成绩,均视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凡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者均须填写《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登记表》一式2份,凡申报专项奖学金者须填写《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登记表》一式2份,并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登记表》由学院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由相关国家机构颁发。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荣誉可同时授予,奖金发放额度高的一项。

评审周期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当年度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能力突出奖学金奖金不予发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级学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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