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学生正常毕业时,均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已认定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不授予学士学位,并授权教务处办理:
(一)正常毕业时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限最低选修学分内)考试成绩加权平均分在70分以下;
(二)有4门(含)以上必修课经重学后及格;
(三)犯有严重违纪错误,受到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四条 第三条中述及的本科正常毕业学生,除曾受到退学警告或留校查看处分(毕业学年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外,若在校期间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学位委员会仍可组织讨论并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省级部门以上奖励,包括省级各种荣誉称号;全国大学生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等各类省级(含)以上学科竞赛浙江赛区二等奖以上;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冠、亚军或省级大学生球类比赛冠、亚军队主力队员;省级文艺竞赛或汇演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领唱、领舞)等;
(二)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资格);
(三)通过国家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考试;
(四)参加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超过520分(英语专业除外);
(五)托福考试成绩达90分(含)以上或学术雅思考试成绩达6分(含)以上;
(六)考取研究生(收到正式录取通知书);
(七)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收到正式录用通知书);
(八)四年综合测评总成绩列全班或本专业前80%,或四年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加权平均成绩名列全班或本专业前80%;
(九)在公开出版报刊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由本人单独署名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必须注明作者单位),字数达到规定要求(发表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刊物上要求3000字以上;核心刊物要求4000字以上;一般刊物要求5000字以上),达到一定专业水平,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良好(含)以上,通过学院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答辩,并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
(十)在专业刊物上发表2件(含)以上美术或设计作品,或在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有2件(含)以上参展作品,达到一定专业水平,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良好(含)以上,通过学院学位委员会及校学位委员会的审查;
(十一)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反映学生在学业上具有某方面特长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结业后经过返校考试而换发毕业证书的非正常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以公开发表论文或各类作品申请补授学位的,其所发表的论文或各类作品有抄袭、购买或请人代笔等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按《浙江工商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处理;已授予学位的予以注销。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