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7-07 阅读:19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自接到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通知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不能获得未注册学期的所有课程学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4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6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3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退学。

高中起点本科学生提前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提前毕业申请应在第五学期开学第1周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章  考  勤

第七条  学校实行考勤制度: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学校自开学第1天起对学生进行考勤;

(二)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生产劳动、军训以及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

(三)凡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需证明材料(如病假单、病历、电报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或超过假期未续假者,均作旷课处理;

(四)学生病、事假超过全学期总上课时数三分之一者,原则上应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  学校实行请假制度:

(一)请假1次课(含2节或3节),由任课教师批准;

(二)请假1次课以上、1天以内,由年级辅导员(班主任)批准;

(三)请假1天以上、1周以内,经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领导批准;

(四)请假1周(含)以上、2周以内,经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

(五)请假2周(含)以上,须经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

(六)考试期间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办好放弃课程期末考试手续,否则按擅自缺考处理;

(七)外出教学活动期间(如实习等)请假,须经领队教师或指导教师批准,并报学院备案;

(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阶段请假,须经指导教师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及学院领导批准;

(九)凡离开杭州的请假(包括双休日及其它节假日期间),须经学院领导批准;

(十)学生请假(2节课以上)获准后,须到学院办公室备案,由学院通知任课教师;

(十一)各学院办公室负责掌握未请假或未获准请假学生的出勤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以上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考试取得成绩。

必修课、选修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学年(毕业)论文、课程(毕业)设计、专业(毕业)实习、模拟实验等教学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分别按95、85、75、65、45分计算平均成绩。

第十条  凡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教学过程结束后,学校均安排一次课程期末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安排一次课程补考。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期末考试和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不含任意选修课程)一律重新学习(以下简称重学),重学不及格后可在下学期初参加重学补考。

重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办公室批准并落实班级和重学指导教师,报教务处备案。如同一门课程重学人数较多时,则由教务处组织重学班进行重学。如学生无法跟班重学,且该门课程又未达到组织重学班的人数时,由教务处组织教师进行辅导。

补考和重学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相应补考成绩栏和重学成绩栏。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因出国留学或就业等原因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在该课程开设学期初两周内办理申请重新学习考试手续,并按《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交费。成绩以高者计,但不改变已做出的学籍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替代制。对于专业培养方案中的非“思政”类课程,若学生经补考或重学后仍未及格的(不超过10学分),可申请在大类学科相同的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中,以多选修1.5倍于原未及格学分的课程或以创新学分替代。

多选修的课程学分按《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交费。

第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掌握更多的知识,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该学期最低选修课学分的学生,仍可按课程学分交费选修有关课程,考试合格者,其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考试不合格者,不记成绩。

任意选修课考试经过补考仍不及格者,不记成绩,但学生在修完学校规定任意选修课最高学分(含考试不及格课程学分)后仍选修任意选修课时,超过16学分的必须交纳超过部分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放弃课程期末考试,参加下学期开学前补考的书面申请(附有效证明材料),经学院办公室审核属实后,送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凡考试作弊、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不得补考,直接参加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同意放弃课程期末考试、参加下学期开学前补考的,其考试成绩按期末考试处理,并记入学籍档案期末总评栏。

补考成绩不合格者,按《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重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期末考试的,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前学校组织的补考,其补考成绩以实际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补考成绩栏。

补考成绩不合格者,按《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重学手续。

第十九条  应参加补考的学生未按时参加补考的,按自动放弃补考论,学生可按《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重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未经批准,一门课程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及其以上者(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或全学期缺交作业达1/3及其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不予安排补考,直接参加重学。

每学期课程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附相关材料)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核实后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二、三年级学习困难的学生,若本人提出降级申请,家长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予以降级。

 

第六章  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经过一学期或一学年学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改选专业:

(一)品德优良;

(二)所有课程中无不及格课程;

(三)第一学期或第一学年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不含公共体育课程)在80分(含)以上;

(四)第一学期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不含公共体育课程)列本专业前20%,或第一学年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不含公共体育课程)列本专业前10%。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在第一学期末及第一学年末根据院内师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条件,在教务处网站公布本学院各专业可接受转入学生的名额。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以在第二学期或第二学年开学注册报到后一周内,向教务处申报一个欲改选专业志愿,由教务处会同各转入学院按照成绩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转入学院可根据本专业特点事先提出准入条件或组织面试。如若组织面试,按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与面试成绩各占70%与30%的比例计算最后排名成绩,从高到低予以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两学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第二、三、四、五学期初一周内,可在本学院同类二级学科的专业中申请改选专业:

(一)品德优良;

(二)所有课程中无不及格课程;

(三)申请改选专业时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加权平均成绩(不含公共体育课程)在80分(含)以上;

(四)申请改选专业时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加权平均成绩(不含公共体育课程)列本专业前30%。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在每学期末根据院内师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条件,在本学院内公布各专业可接受转入学生的名额。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以在注册报到后一周内,向教务处申报一个欲改选专业志愿,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按照成绩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第一学期末愿从高分专业转到低分专业的,必须满足“原专业当年招生最低录取分高于拟转专业最低录取分(参照学校在浙江省招生录取分数线)9分 (含)以上,或拟转专业当年招生最低录取分是学校在浙江省招生录取最低分”的前提,可在相关学院师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有余力情况下,在第二学期 开学注册报到后一周内提出申请,经原所在学院和欲转入学院院长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学生不能从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

第二十七条  两个不同专业的新生自愿互换专业,可在入学报到时,在保持双方学院学生总人数不变的前提下,经双方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确因专业不适应,造成学习困难或确无能力修读原专业相关课程的一、二年级学生,可在第三、四、五学期开学注册报到后一周内申请降级转入适合本人的低分专业。

学生如申请转入高分专业,则应通过该专业若干主要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测试,在相关学院师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有余力情况下,经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由于不同专业培养方案的差异而需补修新专业以前学期课程时,应按照《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缴纳补修课程学分学费。在原专业已取得的学分,与转入专业要求相同或要求更高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其它课程学分可记入任意选修课学分。

转入学院在转专业审批工作中,应根据转入学生需补修课程学分数情况,告知欲转专业学生是否有降级转专业的要求(原则上需补修学分不得超过20学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可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休学两次;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只能休学一次。

 

第八章  警告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者,予以学业警告;第二次达到学业警告者(即新增不及格课程学分又达到12学分)或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4学分者,予以退学警告(均不含任意选修课及经重学合格的课程)。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二)在受到退学警告后又达到学业警告标准;

(三)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四)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七)本人申请退学。

因上述情况应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

 

 

第九章  毕(结、肄)业

第三十八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或课时),考核合格,且全面鉴定德、智、体情况,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毕业学期尚有不及格课程,未能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在毕业学期初可统一安排最后一次重学。

最后一次重学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在答辩前经查有抄袭现象,取消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并按照《浙江工商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处理;在答辩合格后经查有抄袭现象,核实后已颁发的毕业文凭予以注销。

高中起点本科结业生结业后,在年限(含在校)不超过6年的时间内;专科起点本科结业生结业后,在年限(含在校)不超过3年的时间内,每年可申请返校考试(重作)一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逾期不申请者或返校考试(重作)不合格者,学校不再安排考试(重作)。

返校考试(重作)作弊者,即取消其返校考试(重作)资格。

第四十条  正常毕业(不含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本科学生按照《浙江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有关学生学籍处理问题,均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有关条文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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