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与传播学院教工党支部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1-06-15 阅读:170

    为了加强学院教工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组织设置

第一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二条 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党总支批准(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在任期内,如支部委员出现空缺,要及时增补。
第三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室为单位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二章 教工党支部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教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  会议制度。党支部成员要定期召开支委会,分析情况,研究工作。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成员一个学期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汇报工作,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党性,确保党内的团结和统一。
    第七条  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要根据党总支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党员监督。党支部应定期向党总支汇报工作。
    第八条  按时收缴党费制度。党支部要督促党员按照标准及时交纳党费,并将所收党费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