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17 阅读:154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号)及《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442号),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三)》(浙财行〔201455号)及《差旅费等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浙财行〔201493号)精神,经学校同意,现就差旅费管理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1.根据财政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三)的精神,教职工省内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按财政部公布的浙江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公杂费按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包干使用,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包干使用。

工作人员出差应严格按《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442号)等规定,出差期间应自行用餐和安排交通。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2.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目的地,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公杂费。工作人员乘坐单位自备车辆出差,减半报销公杂费;省外按每人每天4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省内按每人每天3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3.根据省财政厅《差旅费等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精神,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4.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5.其他事项仍按《浙江工商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校计财处

                                                   2014年10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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