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度教职工医疗补助结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17 阅读:152

各位教工:

2013年度教职工医疗补助结算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1.门诊医疗补助标准。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负(付)以下两项医疗费用之和,在职人员超过1500元和退休人员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5%:

①按比例个人自负(付)的门诊医疗费用;

②按比例个人自负(付)的住院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在职人员1000元以下部分和退休人员800元以下部分。

2.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补助标准

按比例个人自负(付)的医疗费,退休人员超过800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给予补助。

自负(付)医疗费补助均不含自理、自费部分(包括医药费中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的自理部分和丙类费用)。

二、结算时间和地点:

1.下沙校区

2013122325日,8:1515:30,在校医院(钱江湾生活区综合楼)107室办理。

2.教工路校区

2014168日,8:0016:30,在老年活动中心办理。

2014198:0016:30,在卫生所(东院2号行政楼)127室办理。

为方便教职工办理,中午照常办理结算。

自负(付)支出金额符合补助标准的教职工(含退休),请于上述时间选择就近地点,持《医疗证历本》、医保卡、医药费收据、费用明细清单(注意:大药房购药同样需要发票和费用清单)办理报销。

为了缩短您的等候时间,请事先将门诊医药费收据及费用清单按日期顺序整理、黏贴(左上角黏贴)在一起。

2013年度医药费逾期不再办理报销(含学生和子女),报销截至时间为:下沙校区2014114,教工路校区2014116

咨询电话:28877121(下沙)或88071024-8122(教工路、周四)请相互转告,谢谢!

特别提示:根据省医保中心规定: 参保职工有201312月之前的在杭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120急救车发票(需有急救病历记录)、计算机故障等特殊原因垫付现金的;已备案的异地就医自费发票或其他符合省医保规定报销的自费发票,请在20131224日前(1225-31日省医保中心财务年终结账,报销暂停)携带单位盖章出具的《浙江省省级单位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可至校医院领取)及相关资料到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三楼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办理,逾期不予报销。12月的发票最迟在2013131日之前报销。去省医保中心报销时请务必带上已开通金融功能(工行)的社会保障卡。

 

 

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医院

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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