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医药费结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17 阅读:156

2011年度医药费结算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职工医药费报销范围和比例:

1.在编教工:门诊医药费全年实际支出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按90%比例报销;住院医药费全年实际支出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可以全额报销。

2.退休教工:门诊医药费全年实际支出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按95%比例报销;住院医药费全年实际支出超过800元以上部分,可以全额报销。

3、规定病种的门诊医药费按住院医药费结算。

上述门诊和住院医药费分别计算,不能合并报销。实际支出是指:已付现金扣除“自费”和“自理”部分后的费用,:已付现金-自费-自理=实际支出。

二、审核、报销时间和地点:

1.下沙校区:2011122912308:15--15:30,在校医院(钱江湾生活区综合楼)107室办理。

2.教工路校区:20121315,上午8:10--11:50,下午14:1016:30,在卫生所(东院2号行政楼)127室办理。

实际支出金额符合报销范围的教工(含退休),请于上述时间选择就近地点,持《医疗证》、医保卡、医药费收据、费用清单(注意:大药房购药同样需要发票和费用清单)办理审核、报销。为了缩短您的等候时间,请事先将门诊医药费收据及费用清单按日期顺序整理、黏贴(左上角黏贴)在一起。

三、为了配合年终教职工医药费结算,日常医药费审核作如下调整:下沙校区201213(周二)报销暂停;教工路校区20111229(周四)报销暂停,201215(周四)对学生和子女报销暂停,其它报销时间、地点不变。

四、无特殊情况2011年度医药费逾期不再办理报销(含学生和子女),报销截至时间为:教工路校区2012112;下沙校区2012110

请相互转告!

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医院

2011126

 

特别提示:根据省医保中心规定,在杭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计算机故障等特殊原因垫付现金的;转外地就医、异地安置、探亲、出差、生育等垫付的医药费及其它需报销的情况,请在本年度内携带单位盖章出具的《浙江省省级单位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到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三楼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办理,逾期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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