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校级科研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促进科研力量的整合,推动学校科学研究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学校决定开展校级科研机构调整与增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校级科研机构是浙江工商大学正式批准成立的校级研究所、研究中心和研究院,不含省部级及以上研究机构、院级研究机构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它机构。
2、增设校级科研机构需根据《浙江工商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浙商大科〔2011〕186号)(附件1)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科及专业建设、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酌情申报。需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科研机构申报评审表》(附件2)一式两份,经依托学院(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交科研处报学校审批。同时将申报评审表电子版发送到yyy@zjgsu.edu.cn。
3、校级科研机构第一负责人原则上只能担任一个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并且不得兼任其它校级科研机构研究人员;校内研究人员至多在2个校级科研机构兼职;每个校级科研机构至少由8名校内研究人员组成。原有校级科研机构需要更改名称、调整负责人、撤消机构的,应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学校审批。各依托学院(部门)填写并打印所属校级科研机构汇总表(另发邮件至相关学院科研院长及科研秘书处),经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后交科研处。
4、受理时间截止至9月30日。
5、材料受理地点:下沙校区综合楼1057室;联系人:叶彦莹;联系电话:28877173 671213(短号)。
附件1:
浙江工商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附件2:
浙江工商大学科研机构申报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