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省财政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个人公务卡改革的通知》,重申了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公务支出项目、公务卡报销时应提供的原始凭证以及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审批要求。今后,省财政将定期、不定期地通报各单位公务卡的使用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公务卡结算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再次通知如下:
1、根据省财政厅文件规定,除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余公务支出均需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2、公务卡属于贷记卡,享受一定的免息期。使用公务卡消费,当月消费,下月25日之前还款,享受最短25天,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
3、公务卡透支额度为3万元,特殊情况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
4、公务卡不能透支取现,否则银行将收取手续费并取消已消费免息期优惠。
5、教职工应妥善保管公务卡,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知。
计财处
2014年5月26日